稅目 | 課徵對象與範圍 | 納稅義務人 | 主要法令 |
印花稅 |
1.銀錢收據。 2.買賣動產契據。 3.承攬契據。 4.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
1.銀錢收據為立據人。 2.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為立約人或立據人。 |
印花稅法、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
使用牌照稅 |
使用於公共水陸道路公私用交通工具之車、船。 |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
使用牌照稅法、基隆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
娛樂稅 |
1.電影。 2.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3.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4.各種競技比賽。 5.舞廳或舞場。 6.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
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 |
娛樂稅法、基隆市娛樂稅徵收細則 |
地價稅 |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
土地稅法、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土地稅減免規則、平均地權條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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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賦 |
對未規定地價區域的土地或已規定地價區域仍供農地使用之土地、應課徵田賦 。(行政院76.9.20.台76財字第一九三六五號函,自76年第二期起停徵田賦)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
土地稅法、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土地稅減免規則、平均地權條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
土地增值稅 |
土地增值稅於土地規定地價後,就其土地自然漲價總數額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徵收,或於設定典權時預徵。 |
1.土地買賣之出賣人(交換視為買賣) 2.贈與之受贈人。 3.設定典權之出典人。 |
土地稅法、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土地稅減免規則、平均地權條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
房屋稅 |
附著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 |
1.房屋所有人。 2.設有典權者之典權人。 3.共有房屋為共有人。 4.信託房屋為受託人。 |
房屋稅條例、基隆市房屋稅徵收細則 |
契稅 |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
1.買賣契稅,為買受人。 2.典權契稅,為典權人。 3.交換契稅,為交換後承受部份之取得人。 4.贈與契稅,為受贈人。 5.分割契稅,為分割後之取得人。 6.占有契稅,應由占有不動產依法取得所有權之人。 |
契稅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