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農會所有都市計畫編為市場用地及倉儲區之土地,供作果菜批發市場使用者,得適用田賦規定。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22條,該條第3項規定,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用地、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仍徵收田賦。農會所有土地如經稅捐機關認定屬直接供作果菜批發市場使用者,可向稅捐機關申請課徵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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