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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宣導】政治獻金法規定

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訂於明(113)年1月13日同日舉行投票,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自本(112)年4月1日起可收受政治獻金;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則自本年5月20日起可收受政治獻金,收受截止日皆為明年1月12日。

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

個人對同一位(組)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能超過10萬元;對不同位(組)候選人捐贈,合計不能超過30萬元。

營利事業對同一位(組)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能超過100萬元;對不同位(組)候選人捐贈,合計不能超過200萬元。

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不能捐贈政治獻金。

  • 發布日期:2023/07/12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08/01
  • 點閱次數: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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