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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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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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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3人所有4戶A.B.C.D住家用房屋,已核准3戶A.B.C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其中C戶為未成年子女所有,待該子女成年後,於依上開認定標準規定計算房屋戶數時,該C戶即不得計入。

    房屋稅科
  •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因此,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作民宿使用且免辦營業登記之房屋,其屬供民宿使用部分,已不符合上開自住房屋規定,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屬供自住房屋使用部分,如符合上開自住認定標準之規定,則該部分可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

    房屋稅科
  •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需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房屋是否可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需視其是否符合上開規定決定,與建管機關核發房屋相關證明或執照所載用途無直接相關。

    房屋稅科
  •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需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非自然人持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不符上開自住房屋規定,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房屋稅科
  •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需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所以,使用執照所載房屋用途雖為住家用,但如空置,即不適用自住房屋稅率規定,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房屋稅科
  • 個人所有持分共有房屋,於檢視是否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之戶數限制時,原則上該持分共有房屋以1戶計算。 

    房屋稅科
  • 經核准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倘自住條件未變更,不需每年重新提出申請。倘自住條件有異動,則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請擇定適用自住房屋稅率之自住房屋。 

    房屋稅科
  • 地方稅稽徵機關於103年8月10日前,就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房屋戶數在4戶以上者,寄發「自住房屋申請輔導通知」給房屋所有人,請房屋所有人於規定期限內(文到60日)就其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之自住房屋提出申請。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將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逾期提出申請者,將依各直轄市、縣(市)之房屋稅自治條例或徵收細則規定,核認適用自住房屋稅率時點。 

    房屋稅科
  • 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公布,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修正後房屋稅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房屋稅徵收率,提經當地議會通過實施。如果要瞭解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訂定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徵收率,可逕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

    房屋稅科
  • 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子出租給無自有住宅且可向政府申請租金補貼之中低所得家庭或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或符合內政部新辦單身及婚育方案等,屋主就會被認定是「公益出租人」。
    不論自然人或法人,如果符合規定者,均可為公益出租人,而且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的戶數不會列入出租人家戶之自住房屋全國3戶以內計算,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房屋可按最低稅率1.2%課徵房屋稅。

    房屋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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