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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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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之自用期間基準日最新認定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有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其自用期間分別為「出售前1年內」及「出售前5年內」,112年11月8日起財政部修訂為以下列基準日往前推算1年或5年之期間計算:

  1. 出售土地於訂定契約之日起算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為準;逾30日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以申報日為準。

  2. 法院拍賣土地,以法院拍定日為準。

  3. 法院判決移轉土地,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為準。

  4. 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已核准拆除日為準。當事人如能提示該地上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以實際拆除日為準。

  5. 自益信託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回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於未滿1年或未滿5年移轉者,有關「出售前1年內」或「出售前5年內」期間之計算,適用前4款之基準日,其往前推算之期間,應包括自益信託期間。

修正前後對照表

型態

修正前

修正後

一般移轉未逾30日申報

訂約日之前1日

訂約日

一般移轉已逾30日申報

申報日之前1日

申報日

法院拍賣

法院拍定日之前1日

法院拍定日

法院判決

法院起訴日之前1日

法院起訴日

拆除改建

核准拆除日

核准拆除日之前1日

核准拆除日

實際拆除日

實際拆除日之前1日

實際拆除日

自益信託

適用前4款之基準日

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1至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 發布日期:2023/11/29
  • 發布單位:土地增值稅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2/05
  • 點閱次數: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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