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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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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帳戶繳稅

(一)稅目(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
1.使用牌照稅
2.房屋稅
3.地價稅
4.土地增值稅
5.契稅
6.各稅違章罰鍰
 (二)適用期間:繳納期間屆滿後3 日24 小時前。但已移送強制執行者,為「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繳納截止日當日24時。
 (三)繳納方式:使用電子支付機構註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透過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右方之QR-Code 行動條碼,進行繳納。
 (四)繳納證明:
1.納稅義務人如需要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寄送或e-mail 傳送。
2.納稅義務人亦可於繳納稅款後3-5 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電子繳納證明。
 (五)手續費:由地方稅稽徵機關負擔。
 (六)注意事項:
1.逾期繳納案件不適用。
2.一但交易成功不得取消或更正交易。
3.電子支付帳戶繳稅之金額限制請洽各電子支付機構。
4.各電子支付機構上線時間,視該機構參與繳稅作業期程而定。

 

  • 發布日期:2023/11/02
  • 發布單位:納稅服務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2/07
  • 點閱次數: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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