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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櫃員機轉帳納稅
(一)稅目:定期開徵之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車籍號碼有中文字者除外)。
(二)適用期間:繳納期間始日前5個日曆天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
(三)繳納地點: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
(四)繳納方式:持金融卡至金融機構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或提供之自動化服務機器繳稅管道(如網路銀行),依櫃員機指示步驟操
(五)扣款日:即時扣款。
(六)繳納證明:
1.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寄送或以e-mail傳送。
2.納稅義務人亦可於繳納稅款後3-5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申請電子繳納證明。
(七)手續費:由地方稅稽徵機關負擔。
(八)操作步驟(請參閱納稅服務節稅手冊)
- 發布日期:2023/04/27
- 發布單位:納稅服務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8/28
- 點閱次數:1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