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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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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移轉

土地轉移 資料表
項次 程序 辦理地點 說明 連結
1. 索取土地買賣(贈與)移轉契約書 地政事務所

民眾可就近至地政事務所索取,連絡方式如下:
基隆市地政事務所:
地址:基隆市安樂路2段164號3樓
電話:(02)24324001

2.

書寫契約書,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貼印花(按契約總價格1‰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或郵局 民眾可藉由下列兩管道完成印花稅繳納:
  1. 郵局買印花稅票黏貼,並銷花。
  2. 到稅務局全功能服務櫃臺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隨到隨辦)後,至代收稅款處繳納。
3. 填寫土地增值稅申報書 稅務局 檢附證件
  1. 土地買賣(贈與)移轉契約書影本(已完納印花稅)
  2.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3. 買賣(贈與)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 申報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僅限申報買賣時適用),請加附:
  1. 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2. 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情形申明書
  3. 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有本人、配偶、直系親屬、三等親內以外他人設籍確無租賃關係填寫)
  4. 倘出售面積超過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者,另附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順序申明書
  5. 申請「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者,請加附「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
● 申報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請加附:
  1.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或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2.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各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 申報都市土地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請加附:
  1.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 申報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請加附:

  1.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

●申報私人捐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請加附:

  1. 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證明文件
  2. 捐贈文書
  3. 財團法人登記證書(或法人登記簿謄本)
  4. 法人捐助章程
  5. 當事人出具捐贈人未因捐贈土地以任何方式取得利益之文書。
4. 申報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 訂立契約日起30日內檢附證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5. 領取繳款書或免稅(不課徵)證明書 稅務局 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不課徵)證明書,並查註無欠繳地價稅,網路申報可自行列印繳款書或免稅(不課徵)證明書。  
6. 申報贈與稅(一般買賣者免申報) 國稅局 ● 檢附證件:
  1. 贈與稅申報書一份
  2. 核准延期申報文件。
  3. 贈與(或買賣)契約書及立契時之雙方戶籍資料。
  4. 逾三十日申報或主張扣除契稅或土地增值稅監證費者,應另檢附繳納收據影本。
  5. 申報贈與財產及扣除減免之證明文件。
  6. 委託申報者,應另附委任書(授權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影本)。

● 本項申報無跨區服務,民眾須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連絡方式如下:
  1. 國稅局基隆分局
    (1)轄區:仁愛區、中山區、安樂區、七堵區、暖暖區
    (2)地址:基隆市安樂路二段162號
    (3)電話:(02)2433-1900
  2. 國稅局信義稽徵所
    (1)轄區:中正區、信義區
    (2)地址:基隆市信二路176號
    (3)電話:(02)24286511
7. 移轉登記 地政事務所 ● 繳清稅款後檢附相關證件辦理產權移轉,相關證件如下述(供參):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登記原因證明書:
    (1)契約書(申請登記時,檢附正副本各乙份,正本依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
    (2)法院拍賣之權利移轉證明書或和解調解筆錄(應另附登記清冊)
    (3)公產出售移轉證明書(應另附登記清冊)
  3. 義務人印鑑證明。
  4.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5. 各項繳稅證明。
  6. 承買人承諾書(承受耕地時需檢附)。
  7. 有優先承買權人放棄優先承買證明書。
  8.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
  9. 分區使用證明(農業區或保護區之田、旱地目土地須檢附)。
  10. 其他法令規定應附文件。


● 本服務不提供跨區申請,民眾需依土地或建物轄區至地政事務所申辦,連絡方式如下:
基隆市地政事務所
地址:基隆市安樂路2段164號3樓
電話:(02)24324001

相關檢附證件若有疑問,請洽詢地政事務所
8. 實價登錄 地政事務所

申請登記時一併辦理

●本服務不提供跨區申請,民眾需依土地或建物轄區至地政事務所申辦,連絡方式如下:
基隆市安樂地政事務所:
地址:基隆市安樂路2段164號3樓
電話:(02)24324001

● 檢附證件:
  1. 申請書
  2. 權利人(代理人)身分證及印章
相關檢附證件若有疑問,請洽詢地政事務所
9. 地價稅申請自用住宅減免 稅務局
  1. 地價稅的納稅人為8月31日前向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須繳納全年期地價稅。
  2. 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土地所有權人於9月22日前申請核准,自該年期開始適用2‰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者,自次年期才能適用。
● 檢附證件:
  1. 申請書(請詳細填寫全戶及設籍人戶籍資料)。
  2.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請檢附建物勘測成果表(詳洽地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2024/01/02
  • 發布單位:土地增值稅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3/15
  • 點閱次數: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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