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基隆市稅務局

選單 搜尋
:::

經指定為道路用地之法定空地若無償供公眾通行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基隆市○○公寓大廈社區旁法定空地或道路用地應否課稅問題,稅務局說明,依財政部109年1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804669140號令,無償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嗣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免徵地價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法定空地依建築法第11條規定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其目的在於維護建築物通風採光,預防建築物過度密集,且有助景觀視野、通風採光及消防等功能,利益亦歸屬房地所有權人,縱現況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仍不得申請減免。惟原屬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若已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可不計入建築基地範圍,已非建築法第11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所稱之法定空地。

       此外,依財政部113年4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300553410號函,實施容積管制前計入建築基地範圍之「私設通路」,土地所有權人需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及「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核發程序」提出法定空地分割申請,以利稅務局判定建築基地「超過依法應保留法定空地面積部分」予以一定程度之地價稅減免。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是類法定空地,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如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前向稅務局提出申請。若還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628至63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發布日期:2024/04/24
  • 發布單位:地價稅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4/24
  • 點閱次數:111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