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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所列課稅標的之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因有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情形,特此公告。

主旨:附表所列課稅標的之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因有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情形,特此公告。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附表所列繳款書已向全體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送達。
二、受公告之納稅義務人得於繳納期間內出示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補發繳款書或核定稅額通知書。
三、受公告之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如有不服,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複查。
四、本公告自黏貼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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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5/08/11
  • 發布單位:地價稅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8/12
  • 點閱次數: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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