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禁止處分文書公告送達
主旨:附表所列禁止處分標的文書之納稅義務人,因有不能送達事由「戶籍設於新北市新莊戶政事務所」,特此公告。
依據: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受公告之納稅義務人得於公告之日起出示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領取旨揭之行政處分文書。
二、旨揭義務人對於前開行政處分若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並檢附相關資料予本局,由本局層轉訴願管轄機關「基隆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本公告自黏貼公告欄之翌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
檔案下載
- 1140908基稅管壹字第1140400834號 1140908基稅管壹字第1140400834號1056.43KB
- 發布日期:2025/09/08
- 發布單位:稅務管理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9/09
- 點閱次數: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