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基隆市稅務局

選單 搜尋
:::

房屋稅適用住家用稅率初步自我健診步驟

  • 1 資料填寫
  • 2 檢測結果

問題填寫

房屋目前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備註

1、房屋供「住家」使用,而房屋所有人請於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2、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稅。
  ﹙供非住家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
3. 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1) 房屋無出租使用。
  (2)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4. 公益出租使用房屋,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