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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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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房屋稅 地價稅 使用牌照稅 土地增值稅 契稅 印花稅 娛樂稅 行政救濟 其他
  • 1.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2.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3.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4.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土地增值稅科
  • 1.銀錢收據:按金額4‰計貼,由立據人繳納;押標金按金額1‰計貼。
    2.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12元,由立約或立據人繳納。
    3.承覽契據:按金額1‰計貼,由立約或立據人繳納。
    4.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按金額1‰計貼,由立約或立據人繳納。

    土地增值稅科
  • 1.貼用印花稅票 :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
    2.使用繳款書繳納:應稅金額巨大,不方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開給繳款書逕向銀行繳納,將完稅繳款書之「證明聯」黏貼於憑證上。
    3.彙總繳納:因書立憑證甚多,不便逐件貼花、銷花之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可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彙總繳納。

    土地增值稅科
  • 因開立收據甚多,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可免購花、貼花及銷花之麻煩外,更可避免因銷花不完全而受罰。辦理方法如下:
    1.申請彙總申報繳納時要填具申請書檢附總繳單位印模2份,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
    2.經核准後以每2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自行核算應納稅額,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後,填具印花稅彙總申報表,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

    土地增值稅科
  • 兒童托育中心(即安親班)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可適用印花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免納印花稅外,其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者,因未具有政府機關或學校之性質,依法仍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

    土地增值稅科
  • 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其副本或抄本免再貼印花稅票,但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土地增值稅科
  • 各地升學補習班、職業訓練班、健身房及技藝講習班,雖經各該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與一般公私立學校性質不同,其所書立之各項憑證,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土地增值稅科
  • 參照財政部99年6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900169010號令釋,營造(工程)綜合保險費屬廠商之營運成本或費用,故該筆向發包單位收取之保險費用,應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代價,為承攬廠商銷售額之一部分,因此,營造(工程)綜合保險費應貼用印花稅票。

    土地增值稅科
  • 全民健保醫院(診所)向非健保對象收取之費用,或向健保對象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所出具之收據,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或貼用印花稅票),應由健保特約醫院(診所)繳納印花稅(或貼用印花稅票)。

    土地增值稅科
  • 私立養護療養院所向病患收取款項所開立之收據,除收到票據(包括支票、本票及匯票),於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可免貼印花稅票外,收到現金所開立之收據,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或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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