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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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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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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繳納,但營業用車輛分上、下兩期繳納,上期是4月1日至4月30日,下期是10月1日至10月31日。
    2.至於新購買的車輛,在向監理機關請領牌照時,即應繳納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科
  • 使用牌照稅稅屬期間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分別依照車輛種類、排氣量大小定額且按日計徵。 

    使用牌照稅科
  • 車輛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使用牌照稅科
  • 機車150(含)cc以下不必繳納使用牌照稅;151cc以上,依照排氣量大小分級定額繳納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科
  • 自99年1月1日起至便利超商繳納不須再加收手續費,並注意稅單收據聯是否加蓋店章。

    使用牌照稅科
  • 1.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基本上依照行車執照所登記的地址寄發,戶籍如有更動,請檢附身分證、行車執照及強制保險卡等資料,至監理機關辦理行車執照地址變更手續,次期繳款書起即依新車籍地址寄送。
    2.或是不想變更車籍地址者,則可以利用「四合一聯合便民服務」(地政、戶政、監理站、稅務局) 或電話及傳真方式向車籍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變更、增設通訊地址,次期繳款書改以通訊地址寄送。

    使用牌照稅科
  • 請攜帶重複繳納之繳款書收據正本2份、私章及身分證等資料親自或委託他人(受託人亦須攜帶委託書、身分證及私章)至車籍所在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退稅。 

    使用牌照稅科
  • 車輛失竊,除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外,還應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登記手續,才可免再繳納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科
  • 車輛失竊後憑警察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及身分證等相關證件,到監理機關辦妥車輛失竊註銷手續,使用牌照稅則計徵至失竊前一日止,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至報案前一日止。如已繳納全年期稅款者,尚可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稅款。

    使用牌照稅科
  • 車輛暫時不使用時,可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登記,停駛期間即可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有溢繳稅款尚可申請退還。不過車輛恢復使用前須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以免因無牌照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受罰。

    使用牌照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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