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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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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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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眾先收到一張稅單,因發現新房子沒收到稅單所以向稅務局補單,繳納後又收到退稅支票,這是因為地價稅課徵係採土地總歸戶,核算地價稅,所以會將同一縣(市)內所有土地合併後再依地價總額高低,分別適用不同稅率計算,所以每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在一縣(市)內最多只有一張地價稅稅單,提醒民眾收到地價稅單時,應看標示在底下的土地地段、地號;很多人只看稅單郵寄地址,以為該稅單就是這房子的地價稅,所以就申請補單;本局在完成稅額銷號程序後發現重複繳納的情形會主動辦理退稅,再次強調,土地在同一縣(市)收到一張地價稅單後不用再補發稅單。

    地價稅科
  • 因為地價稅係採歸戶課稅,每人於基隆市只會有1張地價稅單,所以地價稅單上的地址為納稅義務人之通訊地址。原則上納稅義務人第一次取得土地其稅單地址為戶籍地址,但納稅義務人可因個人工作需要或其他個人因素,將地價稅單地址改至通訊地址,以利收到稅單如期繳納。 

    地價稅科
  • 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同法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下列規定者亦同:
    1.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2.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3.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4.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5.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前項第2款及第3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中心、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仍徵收田賦。(土地稅法第14、22條)

    地價稅科
  • 地價稅係採歸戶課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土地總地價課徵,故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基隆市只會有1張地價稅單。(土地稅法第15條)

    地價稅科
  • 1.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每年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土地稅法第40條),房子雖在9月初已賣出,仍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2.經買賣取得之土地,以登記日為準。
    3.經法拍取得之土地,以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原因發生日)。

    地價稅科
  • 1.銀行臨櫃繳稅
    2.約定轉帳納稅(填妥繳款書所附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寄回本局即可,自次期起自動扣繳)
    3.ATM(銀行自動櫃員機)
    4.信用卡繳稅
    5.便利商店繳稅(稅額30,000元以下,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晚上12時前繳納)
    6.晶片金融卡網路繳稅
    7.活期(儲蓄)存款轉帳納稅

    地價稅科
  • 地價稅稅率可分為:
    1.一般用地稅率:10‰(基本稅率),共分6級分別為10‰、15‰、25‰、35‰、45‰、55‰
    2.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
    3.公共設施保留地:6‰
    4.公有土地、工業用地等事業直接用地:10‰
    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課稅地價×稅率-累進差額
    法令依據:土地稅法第16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條

    地價稅科
  • 按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每2年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一次,而地價是經由地價評議委員會依據市政府調查的地價動態評定,又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機關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113年因地價調整,故計算稅額之申報地價也調高了,所以地價稅就會比較貴。 

    地價稅科
  • 依照財政部92年9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854號函,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分單繳納,稅務局將會按各公同共有人約定之比例核算地價稅,分別開立稅單給各共有人繳納地價稅。

    地價稅科
  • 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凡領有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以開工報告書所載開工日期為準;未領取而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例如整地開發供高爾夫球場使用,建築房屋、工廠、汽車保養廠、教練場等以實際動工年期為準,以該基準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財政部79.6.18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 

    地價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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