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提供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含電動玩具店、網咖、視聽娛樂業者等),於開業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辦理時應攜帶文件為公司章、負責人私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市政府登記許可公文至主管稽徵機關辦理代徵娛樂稅手續;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停業及歇業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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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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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內附設卡拉OK、放映電視銀幕設備,為視聽中心的一種,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的範圍,雖然沒有額外收費,仍應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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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供人使用並收取費用,具有娛樂性質者,應依「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網路咖啡店經營具有娛樂性之網路遊戲,按自動報繳或查定方式計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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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投幣式搖搖馬、搖搖車等,屬娛樂稅法「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的範圍,應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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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頭貼不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之課徵範圍,免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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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娃娃機等的功能如與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機類同,自屬娛樂稅法「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的範圍應課徵娛樂稅,如果其功能與一般販賣機相同,不具娛樂性質者,就不屬於娛樂稅課徵範圍,免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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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釣娛樂漁船如純供作海上交通工具,免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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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代徵人,沒有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者,會被處罰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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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如未附設其他娛樂設施供人娛樂,就不屬於娛樂稅課徵範圍,免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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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不景氣,商店為招攬生意增加收入,常以寄檯方式擺設一、兩台電動玩具,雖非重要營業項目,仍應依規定辦理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處以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