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有償移轉時,為原所有權人。例如:買賣。
2.土地無償移轉時,為取得所有權人。例如:贈與。
3.土地設定典權時,為出典人。
4.信託土地有償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為受託人。
5.信託土地歸屬時,為歸屬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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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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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始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贈與非屬出售,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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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是無論交換土地之價值是否相當,仍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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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如果申報高於公告現值,就以自行申報的移轉現值為準(法院判決移轉、法院拍賣、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案件除外),如果申報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法院拍賣、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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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當事人雙方如在訂約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以訂約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如超過30日申報,就必須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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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應依先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次序,分別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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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後,應於30日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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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逾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才辦理土地現值申報,是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土地增值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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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妥移轉契約,但義務人不知去向,無法蓋章,除非權利人依法請求法院判決移轉,取得單獨申報移轉之權利,否則,縱使稽徵機關受理其現值申報,其向地政機關申報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亦必須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28條所規定之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之要件始能受理,故關於移轉現值申報,稽徵機關應轉知權利人,依法取得單獨申報之權利後,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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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的土地既已經依法繳納遺產稅,依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的規定,不再徵收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