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由取得所有權人申報繳納契稅。所以,房屋過戶一定要先繳納契稅。
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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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申報書及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驗畢當場發還)、副本或影本(已辦理所有權登記建物應含貼印花部分,金額為契約移轉價格的千分之一)乙份,其影本應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加蓋「申報人」或代理人印章以明責任,其它有關文件規定如下:
(一)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但稽徵機關可透過內部電腦連線查詢已否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得免附。
(二)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檢附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案件:
1.經法院判決確定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
2.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
3.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4.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1)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
(2)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
(3)發票暨相關付款證明等文件。
5.信託契約歸屬權利人依契稅條例第7條之1規定申報贈與契稅案件:
(1)信託契約書。
(2)信託契約內容變更者,應一併檢附變更文件。
(四)稽徵機關可視審核案件需要,請納稅義務人提供其他有關文件。 -
申報契稅時,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課徵契稅。但當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所取得之不動產,其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以移轉價格計課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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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移轉案件: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
2.法院拍賣案件: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
3.產權糾紛案件: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
4.新建房屋由承受人取得使用執照(即中途變更起造人案件):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
5.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 -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第16條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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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其一律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計課,但低於標準價格者,得依契稅條例第13條但書規定,按其買賣價格計課契稅。(契稅條例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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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契價之計算=房屋課稅現值+免稅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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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稅為契價百分之六,所稱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契稅條例第3條、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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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並以法院判決之日當地不動產評定標準價格課徵契稅。(契稅條例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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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人契稅申報案件,應於15日內審查完竣(本市已縮短為3至7日)查定應納稅額,如納稅義務人所檢送表件有欠完備或認為有疑問時,應於收件後7日內通知納稅義務人補正或說明。(契稅條例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