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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3-4月娛樂稅自動報繳申報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基稅牌壹字第11305021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3年3-4月娛樂稅自動報繳申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暨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代徵人申報113年3-4月娛樂稅自動報繳申報案件,本機關收件後,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二、本公告核定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代徵人申報資料核定及送達之效力。

三、代徵人如發現公告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得向本機關申請查對、更正; 對於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如有不服,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機關申請復查。

四、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行發現有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公告核定之案件,代徵人得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及地方稅稽徵機關網站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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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4/05/23
  • 發布單位:使用牌照稅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5/23
  • 點閱次數: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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