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繳稅
(一)稅目:
1.申辦自繳及代徵稅款
(1)印花稅申報彙總繳納自繳稅款。
(2)印花稅開立繳款書自繳稅款。
(3)娛樂稅申報代徵稅款。
2.查(核)定開徵稅款(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
(1)使用牌照稅(車籍號碼有中文字者除外)。
(2)房屋稅。
(3)地價稅。
(4)土地增值稅。
(5)契稅。
(6)印花稅。
(7)娛樂稅。
(8)特別稅。
(9)臨時稅。
3.違章罰鍰(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
(1)使用牌照稅(車籍號碼有中文字者除外)
(2)房屋稅。
(3)地價稅。
(4)土地增值稅。
(5)契稅。
(6)印花稅。
(7)娛樂稅。
(8)特別稅。
(9)臨時稅。
4.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均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
(1)房屋稅。
(2)印花稅。
(3)契稅。
(4)娛樂稅。
5.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罰鍰保證金。
(二)適用期間:
1.娛樂稅申報代徵稅款:法定(或依法展延)申報截止日當日 24 時;印花稅申報彙總繳納自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後 3日 24 時前。
2.查(核)定開徵稅款(娛樂稅除外)、違章罰鍰、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罰鍰保證金:為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但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已歸戶案件除外)及地價稅開徵稅款,逾繳納期間且未經分期繳納者,併同應加徵之滯納金,為稅款繳納期間屆滿後30日24時。
3.查(核)定開徵稅款之娛樂稅、印花稅大額憑證採網際網路申報自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當日24時。
4.查(核)定開徵稅款、罰鍰及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款項已移送強制執行者,為「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繳納截止日當日24時。
(三)繳納方式:
1.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線上查繳稅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定期開徵期間適用及經申報隨時課徵之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
2.行動支付工具(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
(1)申報自繳稅款及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徵稅款加徵利息:不適用。
(2)查(核)定開徵稅款(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
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含隨課補徵)、地價稅(含隨課補徵)、契稅、土地增值稅。但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開徵逾期繳納應加徵滯納金案件不適用。
(3)違章罰鍰(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
3.行動裝置QR-Code掃描器APP
4.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5.電話語音(「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與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及地價稅開徵逾期繳納應加徵滯納金案件不適用)等方式。
【註】稅款授權繳稅成功者,不得取消或更正
(四)適用對象:
1.繳納申報自繳稅款時:限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名義持有之信用卡(以一張信用卡為限)。
2.繳納查(核)定開徵稅款、違章罰鍰、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徵稅款加徵利息、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罰鍰保證金時:不限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名義持有之信用卡(以一張信用卡為限)。
(五)扣款日:依各信用卡發卡機構規定。
(六)繳納證明:
1.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寄送或以e-mail傳送。
2.繳稅義務人亦可於繳納稅款後3-5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電子繳納證明。
(七)刷卡金額上限:視個人信用卡額度
(八)服務費:是否需支付請洽各發卡機構。
(九)操作步驟:
1.使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金融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或車號+證號登入驗證)繳稅(請參閱納稅服務節稅手冊)
2.使用行動支付工具繳稅(註: 不同的行動支付工具有不同的操作流程、支付方式及繳稅稅目,詳情請參閱各行動支付工具官網)(請參閱納稅服務節稅手冊)
3.使用行動裝置QR-Code掃描器APP繳稅(請參閱納稅服務節稅手冊)
4.使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請參閱納稅服務節稅手冊)
5.使用電話語音繳稅(請參閱納稅服務節稅手冊)(註: 本作業僅適用按鍵式電話;電話號碼同前述信用卡繳稅電話語音號碼)
- 發布日期:2023/04/25
- 發布單位:納稅服務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4/29
- 點閱次數:2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