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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轉帳納稅
(一)稅目:定期開徵之使用牌照稅(車籍號碼有中文字者除外)、房屋稅、地價稅。
(二)時效:稅款開徵2個月前申辦始可生效。
(三)繳納地點:金融機構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或提供之自動化服務機器繳稅管道(如網路銀行)。
(四)申請方法:
⒈利用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營利事業以本事業(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獨資之營利事業亦得以其負責人配偶)在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填妥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及附上最近一期繳款書收據影本,並蓋妥存款印鑑後寄回。
⒉利用定期開徵繳款書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填妥相關資料,並蓋妥存款印鑑後寄回。
(五)申請人:
⒈納稅義務人。
⒉轉帳代繳稅款存款人。
⒊代理人。
(六)扣款日:繳納期限截止日(轉帳繳納通知單上所載之預定扣款日期)。
(七)繳稅通知單:開徵前寄發或以e-mail傳送轉帳繳納通知,提醒預留存款。
(八)繳納證明:
1.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寄送或以e-mail傳送。
2.納稅義務人亦可於繳納稅款扣款後3-5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電子繳納證明。
(九)手續費:由地方稅稽徵機關負擔。
- 發布日期:2023/04/26
- 發布單位:納稅服務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8/28
- 點閱次數:2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