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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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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簡介

已規定地價的土地,按申報地價乘以適用稅率徵收地價稅。

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 備註
土地所有權人  
管理機關 土地所有權屬公有
管理人 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
典權人 設有典權土地
承領人 承領土地
耕作權人 承墾土地
受託人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

附註:

  1. 土地為分別共有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2. 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法拍土地以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

課徵對象及範圍: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開徵期間:

開徵日期 課稅所屬期間
11月1日至11月30日 1月1日至12月31日

地價稅罰則:

違反項目

處罰倍數及金額

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原因及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除追補應納稅額外,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 發布日期:2021/11/12
  • 發布單位:地價稅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2/07/13
  • 點閱次數: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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