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基隆市稅務局

選單 搜尋
:::

契稅節稅分享

節稅秘訣 一 :
選擇最有利的方式申報

申報人因買賣、贈與、交換、分割或承典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時,原則上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該不動產標準價格核課契稅;若其約定移轉價格高於評定標準價格時,仍以標準價格課徵契稅。

申報人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應申報契稅;若其領買、標購或拍定價格低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時,以領賣、標購或拍定價格課徵契稅。


節稅秘訣 二 :
下列各項情形可以免徵契稅:

  1. 因繼承、遺贈而取得不動產者,免申報契稅。
  2.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節稅秘訣 三 :
下列各項情形可以減徵契稅:

  1. 民間機構參與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5條所獎勵之重大交通建設,在興建或營運期間,取得或設定典權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減徵契稅30% 。但自申報契稅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應追繳原減徵之契稅,惟由主管機關強制收買者,不在此限。
  2.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興建完成後,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5年內,其買賣契稅第1年免徵,第2年減徵80%,第3年減徵60%,第4年減徵40%,第5年減徵20%,第6年起不予減徵。(建築物興建完成後減免買賣契稅以一次為限)
  3. 都市更新單元內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建築物,於更新後第1次移轉時,減徵契稅40% 。另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減徵契稅40%。

 

  • 發布日期:2021/11/12
  • 發布單位:房屋稅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11/12
  • 點閱次數:1153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