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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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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節稅分享

承攬契據部份

節稅秘訣 一 :
二個以上承包商共同承攬簽訂之契據,可分別按其承攬金額繳納印花稅。

案例:
甲、乙二承包商共同與丙業主簽訂○○工程合約,工程造價 1,000萬元,如契約內載明甲承包 600 萬元,乙承包 400 萬元,則甲所持契約貼用6,000元印花稅票,乙所持部分貼用4,000元印花稅票,丙業主合約部分才需要按全額貼用 1萬元印花稅票。


節稅秘訣 二 :
工程合約已就工程造價與營業稅分別載明或合約總價含稅者,可按工程造價或合約總價扣除營業稅後金額貼花;若均未載明時,則需按合約總價繳納印花稅。

案例:
甲、乙二承包商共同與丙業主簽訂○○工程合約,工程造價 1,000 萬元,合約內如有載明「內含營業稅47 萬6,190 元」或「含稅」、「稅捐」、「稅什費」等字樣者,則實際工程造價為952 萬3,810 元,甲承包商承包60%,即571 萬4,286元,應貼千分之1印花稅票5,714元,乙承包商承包40%,即380萬9,524元,應貼千分之1印花稅票 3,809元,丙業主合約部分則貼用9,523元印花稅票。


節稅秘訣 三 :
同一憑證具有 2 種以上性質者,如稅率不同能分別訂約時,可採分別訂約方式,以求稅負較輕,節省負擔。

案例:
A公司與B電梯公司簽訂電梯採購安裝合約計 500 萬元,如電梯價格 400 萬元,安裝費 100 萬元,訂於同一契約書中,則屬概括承攬,500 萬元全數均以承攬契約總價千分之1計算,該二公司各自持有之合約應分別貼用印花稅票 5,000元。如果能分別訂立 400 萬元的電梯買賣契約以及100 萬元的安裝契約,則該二公司各自所持合約之印花稅即可分別貼用12元(買賣動產契據)及1,000元(承攬契據)合計1,012元,則可分別節省印花稅3,988元。


節稅秘訣 四:
應納印花稅之承攬契據,因故無法履行者,已繳納之印花稅票不得申請退還,如改由其他廠商承辦,又訂新合約者,須另行繳納印花稅。故可採用以下方式節稅:如原契約內容及金額都沒有改變,則可由原合約交易雙方與承受之新廠商三方共同簽訂「合約移轉同意書」,或在原合約書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並蓋章,且並未另訂應稅憑證者,無須另行貼用印花稅票。

 

  • 發布日期:2021/11/12
  • 發布單位:土地增值稅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09/26
  • 點閱次數: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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