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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節稅分享
節稅秘訣一 :
舉辦娛樂活動,符合下列規定者,免徵娛樂稅: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 舉辦娛樂活動,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收入之20%),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
- 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
節稅秘訣二 :
舉辦娛樂活動,如經文化部認可,核屬符合文化藝術事業活動減免範圍的娛樂活動,或於本市公立藝文單位演出者,均可減半課徵娛樂稅。
- 發布日期:2021/11/12
- 發布單位:使用牌照稅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11/12
- 點閱次數: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