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基隆市稅務局

選單 搜尋
:::

基隆市房屋稅徵收率

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12年12月1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自113年7月1日起適用,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房屋所有人(含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之住家用房屋進行全國歸戶,稅率為2%~4.8%,採差別稅率,全數累進課徵。

(二) 自住房屋需辦竣戶籍登記,並增訂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優惠稅率1%。

(三) 出租且申報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房屋適用1.5%~2.4%。

(四) 建商餘屋2年以內2%~3.6%

(五) 房屋稅改為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六) 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1,000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並增訂合計持有超過3戶者之申報規定。

(七) 法人持有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1,000元以下,仍應課徵房屋稅。

(八)本次修正後適用稅率如下表:

項目

房屋稅差別稅率

修正前

房屋稅1.0

本市

徵收率

修正後

房屋稅2.0

住家用

自住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

在一定金額以下

1.2%

1.2%

1%

自住或公益出租人

1.2%

1.2%

1.2%

非自住

出租且申報所得達租金標準

1.5~3.6%

1.5%

1.5%~2.4%

繼承取得共有房屋

1.5~3.6%

1.5%

1.5%~2.4%

建商餘屋2年以內

1.5%~3.6%

1.5%

2%~3.6%

其他非自住住家用

1.5%~3.6%

1.5%

2%~4.8%

非住家用

營業用

3%~5%

3%

3%~5%

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

3%~5%

3%

3%~5%

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空置店面)

1.5~2.5%

2%

1.5~2.5%

相關規定可連結至: https://www.mof.gov.tw/house

 

 

基隆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適用至113年6月止)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基府行法壹字第101009299B號令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基府行法壹字第1040108372B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市房屋稅徵收率規定如下:

    一、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三。

    二、依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徵收之。

    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住家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四、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前項第三款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依財政部訂定標準認定之。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 修正之條文,自 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 施行。

 

  • 發布日期:2023/12/21
  • 發布單位:房屋稅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12/21
  • 點閱次數:30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