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房屋稅徵收率
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12年12月1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自113年7月1日起適用,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房屋所有人(含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之住家用房屋進行全國歸戶,稅率為2%~4.8%,採差別稅率,全數累進課徵。
(二) 自住房屋需辦竣戶籍登記,並增訂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優惠稅率1%。
(三) 出租且申報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房屋適用1.5%~2.4%。
(四) 建商餘屋2年以內2%~3.6%
(五) 房屋稅改為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六) 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1,000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並增訂合計持有超過3戶者之申報規定。
(七) 法人持有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1,000元以下,仍應課徵房屋稅。
(八)本次修正後適用稅率如下表:
項目 |
房屋稅差別稅率 |
修正前 房屋稅1.0 |
本市 徵收率 |
修正後 房屋稅2.0 |
|
住家用 |
自住 |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 在一定金額以下 |
1.2% |
1.2% |
1% |
自住或公益出租人 |
1.2% |
1.2% |
1.2% |
||
非自住 |
出租且申報所得達租金標準 |
1.5~3.6% |
1.5% |
1.5%~2.4% |
|
繼承取得共有房屋 |
1.5~3.6% |
1.5% |
1.5%~2.4% |
||
建商餘屋2年以內 |
1.5%~3.6% |
1.5% |
2%~3.6% |
||
其他非自住住家用 |
1.5%~3.6% |
1.5% |
2%~4.8% |
||
非住家用 |
營業用 |
3%~5% |
3% |
3%~5% |
|
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 |
3%~5% |
3% |
3%~5% |
||
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空置店面) |
1.5~2.5% |
2% |
1.5~2.5% |
相關規定可連結至: https://www.mof.gov.tw/house
基隆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適用至113年6月止)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基府行法壹字第101009299B號令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基府行法壹字第1040108372B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市房屋稅徵收率規定如下:
一、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三。
二、依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徵收之。
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住家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四、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前項第三款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依財政部訂定標準認定之。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 修正之條文,自 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 施行。
- 發布日期:2023/12/21
- 發布單位:房屋稅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12/21
- 點閱次數: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