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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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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及相關法令

申請查對更正: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復查: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左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訴願:

訴願法第2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訴願法第14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2條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

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發布日期:2023/11/24
  • 發布單位:稅務管理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12/25
  • 點閱次數: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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