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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查詢、辦理有關營業稅、所得稅等國稅問題,請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辦理。電話:0800-000-321
網址:http://www.ntx.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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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問答

*     
1.
問:那些憑證應課徵印花稅? 
答:(一)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二)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三)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四)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2.
問:契約書正本已貼花,副本還要貼花嗎? 
答: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其副本或抄本免再貼印花稅票,但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12條) 

3.
問:先開立臨時收據;最後開立正式收據者如何貼花? 
答:先開立臨時收據再開立正式收據,或分次收款先開立分次收款收據再開立總收據,應先行分別貼足印花稅票,俟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貼附背面,金額相等者,正式收據或總收據免再貼印花稅票,其不相等者,應於正式收據或總收據上補足差額,如臨時或分次收款收據未依規定收回貼附者,應照所載全部金額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20條) 

4.
問:請問漏貼或漏銷印花稅票,要如何處罰? 
答:(一)不貼或貼用不足額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外,按漏貼稅額處五至十五倍罰鍰。(印花稅法第23條)
(二)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外,並依情節輕重按滯納之稅額處1至5倍罰鍰。(印花稅法第23條)
(三)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至10倍罰鍰。(印花稅法第24條)
(四)印花稅票貼用註銷後揭下重用者,照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至30倍罰鍰。(印花稅法第24條)。
(五)妨害印花稅之檢查者,依刑法妨害公務罪處斷。(印花稅法第25條) 

5.
問:已立案之兒童托育中心(安親班)所開立之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答:兒童托育中心(安親班)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其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可免貼印花稅票外,其他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之安親班,其開立之收據仍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此外,因開立收據甚多,可向稅務局申請彙總繳納印花稅,除可免購花、貼花及銷花之麻煩外,更可避免因銷花不完全而受罰。 

6.
問:健保特約醫院開給民眾之醫療費用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答:健保醫完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請領醫療給付,暨其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故醫院開立之收據內所載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之金額,得自該收據總額中扣除後,再行計算其應納之印花稅。 

7.
問:溢繳之印花稅在何種情況下,可申請退稅? 
答:以繳款書繳納或彙總繳納之印花稅,如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有溢繳之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或抵繳。以實貼方式繳納之印花稅,亦得依同法規定申請退稅。 

8.
問: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應否貼花? 
答: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如僅規範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事宜,尚無需貼用印花稅票;惟如有約定代理人須負責完成市場調查廣告企劃、現場銷售執行或簽定正式買賣契約等工作,則該契約兼具有承攬契據性質,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9.
問:地政士公會向會員收取之會費及常年會費所開立之收據,應否貼花? 
答:依據財政部函示地政士公會向會員收取之會費及常年會費所開立之收據,准予比照印花稅法第6條第14款之規定免貼印花稅票。 

10.
問: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所持之法院判決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調解書應否貼花? 
答: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應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至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同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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