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照後,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非屬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所稱之建築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其實際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依同條本文規定,免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