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之騎樓供公眾通行使用,非屬房屋稅條例之課徵範圍;其非供公眾通行使用者,應依實際使用情形,按同條例第5條規定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廢止本部 88 年 7 月 12 日台財稅第 881926271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