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陳情抱怨之處理-受理陳情案件之處理日期 |
陳情案號 |
受理方式 |
人民陳情案件 |
辦理情形 |
2020-06-12 |
109-04 | 電話1999 |
欲辦理遺產稅完稅,其房屋、地價稅皆用帳戶扣款,因尚未扣款無法辦理希業務單位協助改善。 |
一、本案6月2日O君至本局全功能櫃台辦理剛往生之父親的遺產查欠,因其父親名下登記有基隆房屋5月開徵之房屋稅係辦理轉帳,預定當日6月2日扣款,經電腦查詢尚未扣款繳納,故當時建議謝君若要馬上完稅,可以改現金繳納。謝君因故未採用,遂提出陳情。
二、民眾若以委託轉帳代繳稅款,原則會在繳納期限最後一天進行扣款,房屋地價稅開徵期間,民眾遇有繼承、買賣及信託等不動產移轉時,未扣款前得變更繳納方式繳稅,以利即時完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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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
108-04 | 書面 |
粘○○先生來文對所有之車輛XX-XXXX已於108年3月21日申請使用牌照稅免稅核准在案,但108年期使用牌照稅(課稅期間:108年1月1日至108年3月20日計79天)仍要課徵陳情乙案。 |
一、臺端於108年3月21日以所有XX-XXXX之車輛以使用牌照稅法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經查符合上開免稅規定,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自申請日(108年3月21日)起核准免稅,隨函檢附108年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課稅期間:108年1月1日至108年3月20日計79天)1份,尚無違誤。
二、財政部108年4月8日台財稅字第10804502740號釋令規定,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其本人使用之車輛,免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辦理免徵手續。原臺端免稅申請案符合前開釋令第1項第2款規定,旨揭車輛溯自108年1月1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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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
107-13 | 電話 |
賴○○女士致電1999申訴所有基隆市○○○路○號○樓原設籍人○○○女士已往生2年,已不符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條件,需補繳106年之地價稅,及表示電話受理人員告知稅務局沒有義務通知民眾來辦理自用住宅稅率減免稅法規定納稅人應主動申請。 |
一、經查本案係本局依地價稅清查計畫清查發現旨揭建物設籍人○○○女士於105年12月28日死亡,故於107年1月26日發函告知賴女士所有之土地地號應自106年起更為一般用地稅率,並於該函檢附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提醒女士若再次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時,可向本局再次提出申請。
二、再查戶籍相關資料所示,旨揭房屋自○○○女士死亡後,迄今仍無女士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設籍,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優惠之適用。
三、本局除於電視、電台、各級學校、里鄰長會議、里長拜訪、各種刊物及本局網站提供相關資訊供作參考外,並於民眾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申請回函中均再次提醒民眾,避免民眾不諳法令規定,而喪失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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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9 |
107-03 | 網路 |
OOO先生投書民意信箱反應現行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一處為限之規定,夫妻婚前各自擁有的自用住宅用地,婚後若無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其中一處,有一處需改按較高稅率課徵地價稅,稅負比婚前加重,對已婚者不公平乙案。 |
一、現行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之規定對已婚者不公平乙事,查該項規定之立法理由:「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依理僅應有一處自用住宅,故明文限制,以期公平,並防止取巧。」其法規精神係以家庭為單位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非考量婚前課徵情形;在法律修正前仍應依現行規定辦理。
二、至社會變遷,夫妻與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是否仍僅限一處自用住宅,日後若中央主管機關有召開相關會議,本局將適時於會議中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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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2 |
106-10 | 網路 |
○○○先生來信反應於106年6月12日在基隆監理站辦理所有之車輛報廢並申請退稅,退稅支票等候過久乙案。 |
車輛於106年6月12日報廢異動,本局統一於異動隔週6月19日產製相關報表,應退之稅捐應先抵繳積欠、支票審核等作業,本案退稅日期訂於7月3日(星期一),退稅支票亦於7月4日以掛號郵寄至通訊地址,支票已於7月6日下午投遞成功,作業程序並無延誤。 |
2017-07-18 |
106-09 | 電話 |
○○○女士來電反應撥打監理所所提供電話(分機721)要求補發牌照稅稅單,該分機無法補單及轉接其他單位,認不合理乙案。 |
分機721為本局駐派監理站電話,6月30日駐徵監理站承辦人員休假,由代理人代理其業務,陳情人6月30日陳情後已於7月3日去電取得陳情人諒解。 |
2016-06-15 |
105-06 | 網路 |
張OO先生來函陳情所有OO區OO路OO號O樓課徵房屋稅適用稅率疑義乙案。 |
處理狀況:
一、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是以依上開規定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由納稅義務人於變更使用起三十日內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二、房屋自公司遷出後,至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申報使用情形變更為止之期間,究係供住家用、非住家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既未據納稅義務人依限申報,稽徵機關無法追溯查明其使用情形。另依基隆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12條規定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十五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在變更月份十六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
三、經查旨揭房屋由納稅義務人本人於105年2月22日申請使用情形變更,依上開法條、函釋規定,本分局核自105年3月起,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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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7 |
104-05 | 書面 |
○○○女士所有坐落仁愛區○○段00地號土地(建物門牌: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0樓)對本局基稅財貳字第1040302662號行政處分不服,提出陳情乙案。 |
女士所有坐落仁愛區○○段00地號土地(建物門牌: 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0樓),本局於104年6月1日以基稅財貳字第1040302662號函通知,自100年起9.6平方公尺土地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稅乙案,經現勘結果基隆市仁愛區○○路00巷00號0樓係合併打通使用,前述地號土地9.6平方公尺自100年起仍維持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註銷100年至103年地價稅補徵稅額。 |
2015-05-01 |
104-03 | 書面 |
OOO女士就本局基稅財字第1040301507號函所述本市OO區OO路OOO號房屋核定5樓鐵皮屋按非自住之住定用稅率,提出陳情乙案。 |
女士房屋坐落土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用地」,依本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5條規定:房屋……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另財政部70年7月14日台財稅第35738號函釋,未設有門窗、牆壁之屋頂棚架,……免予課徵房屋稅。經查旨揭五樓鐵皮屋僅空置並非屋頂棚架,尚無免稅之適用。 |
2014-11-12 |
103-17 | 書面 |
陳情人所有坐落本市中山區00段000地號土地係屬道路用地應免徵地價稅乙案。 |
陳情人所有之中山區00段000地號土地係屬道路用地免徵地價稅乙案,經查系公共設施保留地,已更正自87年起由一般用地稅率改按公共設施保留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並退還溢繳地價稅。另經現勘28平方公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同意自本年(103年)起28平方公尺免徵地價稅至原因消滅為止。另有關土地徵收部份,已檢附陳情書及相關文件影本二紙移請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工務處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