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民眾要辦理房屋移轉,才發現並非該房屋之納稅義務人,經查該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雖經買賣雙方簽訂買賣讓渡書,但因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所以納稅義務人名義仍為原始之賣方。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因此,移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雖不必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仍需完成契稅申報與繳納,才能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
該局提醒民眾,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移轉,記得要申報繳納契稅,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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